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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保留相关证据材料
来源:陈惠斯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17
浏览量:1116

陈律师提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保留相关的证据材料,流程要规范,及时主张权利

案情: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原告与被告xx业主大会、xx物业公司三方签订《监控系统维修保养协议》,约定原告为xx威尼斯一期小区监控系统及与系统相关联的接入该系统的业务点、电脑终端设备等所有硬件、软件提供保质期外的检修保养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分为故障检修和维修保养两部分,该协议有效期为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

2017年11月原告出具金额为4,995元的xx维修清单一份,记载:报修时间“2017年11月10日”,报修内容“配电箱”,维修结果“已更换”,所换设备“配电箱”,数量“4只”,材料费、税金合计4,995元,报修人为康某华,开工日期2017年11月15日,完工日期2017年11月16日,被告xx业委会人员刘某某、唐某某于2017年11月28日在该清单上签字。2017年11月29日原告向被告xx物业公司开具金额为4,995元的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2017年11月30日,被告xx业委会工作人员朱俐作为经办人填具费用报销单、支票领用(审批)单各一份,费用报销单记载:部门“x代表大会”,内容“AB区配电箱的更换(维修资金支出)”,金额4,995元,并加盖被告xx业主大会公章及董某某、刘某某名章;支票领用(审批)单记载:用款部门“xx2727弄业主代表大会”,申请金额4,995元,收款单位xx公司,用途“AB区配电箱的更换(维修资金支出)”,并加盖被告xx业主大会公章及董某某、刘某某名章。

2017年11月28日原告出具金额为4,614元的xx维修清单一份,记载:报修时间“2017年11月10日”,报修内容“电源线RVV2*1.0”、“视频线75-5”、“弱电井盖”,更换设备“电源线”、“视频线”、“井盖”,数量300、300、26,材料费、税金合计4,614元,报修人为康某华,开工日期2017年11月15日,完工日期2017年11月16日,被告xx业委会人员刘某某、唐某某于2017年11月28日在该清单上签字。2017年11月29日原告向被告xx物业公司开具金额为4,614元的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2017年11月30日,被告xx业委会工作人员朱俐作为经办人填具费用报销单、支票领用(审批)单各一份,费用报销单记载:部门“xx2727弄业主代表大会”,内容“AB区弱电井盖、电源线、视屏线的更换(维修资金支出)”,金额4614元,并加盖被告xx业主大会公章及董某某、刘某某名章;支票领用(审批)单记载:用款部门“xx弄业主代表大会”,申请金额4,614元,收款单位xx公司,用途“AB区弱电井盖、电源线、视屏线的更换(维修资金支出)”,并加盖被告xx业主大会公章及董某某、刘某某名章。

另查明,被告xx业主大会、业委会2018年12月20日在上海市x人民政府备案时业委会负责人为王x、王x。董某某曾担任该小区业委会主任,于2017年2月14日因死亡被注销户籍。刘某某在2017年11月时担任该小区业委会副主任,现已退出该小区业委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是否完成其主张的4,995元、4,614元所对应的承揽工作;如果完成,相应付款义务应由谁承担。原告在出具维修清单后,被告xx业委会时任副主任刘某某及工作人员唐某某在维修清单上签字确认,并由被告xx物业公司填具费用报销单和支票领用(审批)单,加盖被告xx业主大会公章及刘某某名章,应视为被告xx业主大会对原告完成两组单据上记载的承揽工作内容及金额进行了确认。至于董某某名章的问题,结合董某某的死亡时间和被告xx业委会、业主大会的备案情况,被告xx业委会、业主大会未提供证据证明当时业委会主任已经发生变更并备案,在此前提下该两组单据上加盖了已经死亡的董某某的名章也属无奈之举,并不影响该两组单据的真实性,故本院认可原告完成了其主张的4,995元、4,614元所对应的承揽工作。关于付款义务主体,被告xx业主大会在两组单据上加盖公章确认,被告xx业委会仅是其执行机构,且两组单据上业主大会均已确认钱款由维修资金支出,故其称应由被告xx物业公司付款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认可,本院确认付款义务主体为被告xx业主大会,原告主张被告xx业委会、被告xx物业公司承担付款义务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逾期付款的,还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鉴于双方就案涉承揽款并未约定付款时间,两组单据显示被告xxx 大会均是在2017年11月30日盖章确认,故本院将利息损失的起算时间调整为2017年12月1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
一、被告上海市普陀区xxxxx2727弄小区业主大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xx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揽款9,609元;

二、被告上海市普陀区xxxx2727弄小区业主大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xx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9,609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上海xx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上海市普陀区xxx小区业主大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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